专利名称 专利号 PCT体系号
一种LED驱动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201210362539.2 PCT/CN2013/078967
一种级联LED芯片进行内控显示的方法和系统 201210446340.8  
动态配置分段LED驱动装置和LED照明装置 201310327523.2 PCT/CN2014/081411
一种LED驱动装置 201310408536.2  
分段式LED驱动装置及其驱动方法和LED照明装置 201310143052.X  
一种LED芯片级联信号的传输方法及系统 201210446352.0  
一种线电压补偿AC LED驱动装置 201310742304.0 PCT/CN2014/093591
一种灯具及其LED驱动装置 201410182733.1  
一种LED驱动芯片、LED驱动电路及LED灯具 201410168429.1  
一种LED驱动芯片、LED驱动电路及LED灯具 201410164125.8  
一种可降低灯芯数量的线性恒流LED驱动装置 201510339514.4 PCT/CN2016/078732
一种自动均衡灯串亮度的线性恒流驱动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201510561886.1  
自动均衡LED灯串亮度的恒流驱动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201510562008.1  
均衡LED灯串亮度的线性恒流驱动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201510562017.0  
LED可控硅相位控制调光器及其消除频闪的电路、方法 201610857828.8  
一种单个开关实现调亮度调色温的方法和系统 201710452654.1  
一种通过开关实现灯具调光及状态复位的系统和方法 201710368539.6 PCT/CN2018/086103
一种同时调节亮度和色温的装置、方法及LED灯具 201710795203.8 PCT/CN2018/088365
一种数据存储方法、存储装置及智能终端 201710353859.4  
LED驱动装置及其恒功率调光电路、调光方法 201710357761.6 PCT/CN2018/086102
一种LED驱动装置及其模拟调光电路、模拟调光方法 201710496076.1  
一种智能设备接入无线网络的方法和系统 201610909700.1 PCT/CN2017/102700
一种无线mesh网络内设备时间同步控制方法及系统 201710452652.2 PCT/CN2018/086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中国专利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法》、《知识产权侵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 [1] 
    2018年11月9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宣布,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简称:美国专利商标局,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缩写PTO或USPTO)成立于1802年,是美国商务部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为发明家和他们的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商品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美国专利商标局是掌握全国专利及商标申请以及核准手续的重要机关,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主要职责为发明家和他们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商品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现行《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
    USPTO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专利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负责保密。为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1999修订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 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覆盖了整个欧盟地区及欧盟以外的10个国家 。
    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专局在加强局内管理、审查、检索等业务工作的同时,还与各国政府间与非政府间专利工作机构有着良好而广泛的合作关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领域的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加强。
    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在文献收集、检索及审查员培训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供过很多帮助。另外,在文献及信息产品方面两局也有广泛的交流。
  • 印度专利局

     

    印度专利局(Indian Patent Office,IPO),隶属于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局下设的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CGPDTM),成立于150年前,负责授予印度专利。IPO也被认可为PCT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于2013年10月15日开始运作。

     

    印度专利是政府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向专利权人的发明发放的法定权利,以换取权利人对其发明的全部披露,同时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印度专利中不包括外观设计,而是将后者作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保护。
    印度专利局是印度专利的管理部门,总部设在加尔各答,下设三个专利分局,分别位于钦奈、新德里和孟买。每个专利分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均有权授予专利。

    过去10年间,印度政府对CGPDTM在人力及物力方面均进行了投资。目前,IPO已经建立了涵盖技术和管理任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全电子处理系统确保实时快速处理和传递信息。

    在印度,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印度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

    印度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如果是通过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的印度专利,保护期最长20年,自提交PCT国际申请之日起算。

     

  • PCT(专利合作协定)

     

    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的简写,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员国,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对某些地区专利条约成员的PCT成员国还可产生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由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建立起来的地区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可能会"关闭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即指定该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可自动被作为地区(ARIPO、欧亚或欧洲)专利申请处理, 并由各自的地区专利局处理。